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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
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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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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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应用和放射性废物贮存活动中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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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应急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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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危险化学品等
危险废物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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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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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依法监督指导各县区、产业园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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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应急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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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
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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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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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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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应急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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