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环罚〔2022〕8号
被处罚单位: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贤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 xxxxxxxx 001C
联系电话:李杰 189xxxx038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位于北海市合浦县石康镇十字村委庞屋村的十字路高岭土矿区庞屋矿段(一期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西面堆放的原矿、厂区北面螺旋分离线原矿堆场露天堆放的原矿及尾砂未设置不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以及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当日向你公司下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2〕0008240号),责令你公司于2022年4月5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我局2022年4月8日复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北面螺旋分离线原矿堆场露天堆放的原矿及尾砂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8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含现场勘察示意图);
2、2020年4月12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2022年3月30日现场照片6张、4月8日复查照片5张)1份;
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2〕0008240号)及送达回证1份;
5、《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北综执查〔2022〕0021252号)及送达回证1份;
6、澳门威尼斯人官网: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十字路高岭土矿区庞屋矿段(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桂环管字〔2008〕113号);
7、澳门威尼斯人官网: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十字路高岭土矿区庞屋矿段(一期工程)建设内容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桂环审〔2011〕117号);
8、澳门威尼斯人官网:澳门威尼斯人官网: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十字路高岭土矿区庞屋矿段(一期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核查意见(北环管字〔2012〕99号);
9、澳门威尼斯人官网: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十字路高岭土矿区庞屋矿段(一期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桂环验〔2012〕73号);
10、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庞屋矿段高岭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1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2、法定代表人陈贤贵身份证复印件;
13、安环部主任李杰身份证复印件;
14、授权委托书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对你公司送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环告〔202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申辩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意见:你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我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组织开展整改,但因疫情导致人手不足和物流影响,故未能在我局规定的期限(2022年4月5日)完成整改,请求我局免予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向你公司下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2〕0008240号),责令你公司于2022年4月5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我局2022年4月8日复查,发现你公司仍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你公司曾于2020年因堆放的原矿和高岭土产品未设置不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以及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综执专四罚〔2020〕64 号)。综合以上因素,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贰仟玖佰叁拾叁元整(?22933.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公司须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北海市四川北路58号A区)(联系人:范雪萍,电话:0779-7282622)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换取正式收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23日
附:本决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附:本决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档,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