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威尼斯赌博游戏_澳门威尼斯人官网-赌场APP澳门威尼斯人官网:印发《北海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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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北海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实施“生态立市”战略,根据自治区澳门威尼斯人官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修订)》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市委有关部门指导监督责任
(一)市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澳门威尼斯人官网: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4.加强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市委办公室
1.负责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澳门威尼斯人官网: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重大工作的组织协调。
2.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3.推动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领导同志澳门威尼斯人官网: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落实。
(三)市委组织部
1.做好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等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市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澳门威尼斯人官网: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五)市委政法委
会同市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六)市委编办
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深化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七)市督查绩效考评办
1.推动各县区党委、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中央、自治区领导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澳门威尼斯人官网: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督导。
3.加强对各县区党委、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核方案设计和绩效考核工作。
二、市人大有关部门立法和监督责任
(八)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1.组织或参与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咨询、评估、协调、修改等工作。
2.负责对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3.对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督促有关方面做好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九)市人大环资委
1.负责研究、审议、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2.负责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组织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
3.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配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积极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澳门威尼斯人官网: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三、市人民政府及区直驻市有关部门主体责任
(十)市政府办公室
1.加强对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2.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与指导,加强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
3.协调统筹解决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市各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市各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全市开展督察活动的协调配合。负责督促、指导、组织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做好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3.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落实陆地和海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本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按职责监督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改变对野生动物的危害并依法调查处理。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和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9.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参与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本部门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的相关工作责任。
10.配合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参与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区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指导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2.监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参与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协调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5.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6.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澳门威尼斯人官网: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重要政策、重要机制等研究工作。
(十二)市发展改革委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的相关专项规划。
2.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培育壮大新动能。组织推进给侧结构性改革,承担本部门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的工作责任。
3.负责调整能源结构和发展清洁能源,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管理局等部门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使用。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资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
4.负责组织拟定、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5.负责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6.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环保产业政策。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支持龙头环保企业做大做强。
7.负责加快市内重点输电通道建设。
8.负责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推进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基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9.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北海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10.负责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11.负责统筹平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使用市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生态环保类中央预算内资金。
12.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3.协调促进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
14.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研究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
(十三)市教育局
1.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活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负责统筹开展创建绿色学校行动。
3.配合市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十四)市科技局
1.负责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态修复技术攻关、气候变化、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通过北海市科技计划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指导推动北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色发展,推动生态环境治理技术进步。
2.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支持全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机构等开展重大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攻关,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十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拟订工业污染控制政策,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
2.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年度工作部署,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化解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工作,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
4.负责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5.负责指导、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
6.负责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
7.组织实施北海市烟花爆竹行业规划,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军工行业推行清洁生产,支持进行环境保护设施改造。
8.在承担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及各军工部门需要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业务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9.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工业园区排污管网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10.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政管理局等部门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的使用,保障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供应。
(十六)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海关监管区外洋垃圾走私犯罪。
2.负责依法依规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在用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负责指导、监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3.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配合市有关部门对交通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6.负责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以及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
7.负责烟花爆竹禁放执法管理,指导各地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全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市民政局
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
(十八)市司法局
1.负责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受理、初审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4.负责审查各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定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以及需要由市政府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5.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向市政府报备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十九)市财政局
1.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2.拟订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与绿色采购。
3.协助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在相关转移支付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支持力度。
4.贯彻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
5.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二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3.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和个人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4.配合生态环境、司法等有关部门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二十一)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指导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组织实施本行业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
5.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6.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8.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减灾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加强对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9.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草原保护与合理利用、退耕还林等生态恢复工作。
10.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加强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按部门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及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11.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监管利用。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1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规划和实施水源涵养林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植被的生态环境安全。
13.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工作。
14.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
15.组织实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配合市市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作。
2.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市政府已确定由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建筑工地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
3.指导绿色社区建设、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
(二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指导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提升行业能源资源利用水平,拟订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优化全市公路网建设,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联网收费,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3.负责指导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保障能力,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4.配合港口管理部门推进港口和码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助港口管理部门开展船舶污染治理,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督促港口码头业主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推动集疏港铁路水路运输。
5.按职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承担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相关的监督职责。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6.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7.优化航线网络布局,引导企业完善运力配备,推动航空公司完善飞行与维修程序,提升燃油效率,控制航油消耗与排放。
8.负责民用机场的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民用机场污染治理,推进机场设施“油改电”建设和改造,加强机场周边区域民用航空器噪声监测和污染管理。
9.负责配合自治区制定铁路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和质量,督促铁路运营部门加强铁路沿线保护区的环境污染治理。
(二十四)市水利局
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2.负责指导重要河湖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3.负责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公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指导水土保持工程实施。
(二十五)市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标准。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3.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技术措施,承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示范推广,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监测与评价。
5.负责农业生产领域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6.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技术推广、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7.负责监管、指导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态畜牧业、循环畜牧业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
8.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9.负责推进落实北海市淡水水产养殖绿色发展。严格执行淡水水产养殖禁养限养规定,清理整治无证无序淡水养殖。
(二十六)市商务局
1.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
2.负责流通领域各场所各环节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3.负责推动实施与东盟国家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贸易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多边贸易合作政策的讨论与制定。
(二十七)市旅游文体局
1.按职责推动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协助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打击旅游项目及游客对环境的破坏行为。
2.按职责指导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协助市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3.负责文化旅游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4.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5.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6.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二十八)市卫生健康委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依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质调查、卫生学评价和标准研究,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区公开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3.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4.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核和辐射事故的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5.负责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的评价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6.负责配合做好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二十九)市应急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三十)市审计局
1.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三十一)市市场监管局
1.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相关无照经营行为。
2.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按职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3.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管。
4.健全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推动制定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等产品的质量标准。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5.负责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的监管。依职能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落实的管理。
6.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打击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内容的监管。加强野生动物网络交易行为的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管。
(三十二)市统计局
1.负责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
2.负责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3.负责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三十三)市综合执法局
1.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2.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市人民政府已确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
(三十四)市海洋局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海洋事业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全市海洋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负责海域、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优化海域、海岛开发利用秩序。
2.参与实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政策、制度、规划,配合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海洋生态修复有关重大工程。负责指导各县区海洋生态修复工作。
3.负责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海洋观测、海况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害损失调查。
4.负责指导海域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5.负责推进海域水产养殖绿色发展。严格执行海域滩涂禁养限养规定,清理整治无证无序海域养殖。
(三十五)市行政审批局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于限制类的落后产能、工艺和产品建设项目不予核准。
2.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合做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承担本部门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的相关工作责任。
3.依法登记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
(三十六)市市政管理局
1.加强对管辖的城市园林绿地管理,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
2.指导监督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指导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与整治。
3.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监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作。
4.指导做好疫情等特殊时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5.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的使用。
6.指导辖区开展市政道路扬尘清洁治理,推行环卫市场化。
7.负责建立海上环卫制度。指导各县区、部门实施海上垃圾打捞和近岸滩涂垃圾环卫工作。
(三十七)市国资委
1.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指导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2.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严格奖惩。
3.督促指导监管企业积极开展和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培训与交流等。
(三十八)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1.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
2.组织拟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定额标准、管理制度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公示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实施节约型机关创建;推行绿色办公,推动政府绿色采购。
3.负责组织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环保科学知识。
(三十九)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
1.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开展全市地震监测、预警、预报管理等工作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需要。
2.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全市地震灾害预防工作。
(四十)北海海关
1.按职责承担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入境监管工作
2.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生物物种资源的检验检疫工作。
3.负责进出境野生动物的检疫审批和检疫监督工作。
4.负责在进出境口岸开展货物、运输工具、物品等放射性超标物质的辐射监测工作。
5.按职责负责打击洋垃圾走私工作。
(四十一)市税务局
负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
(四十二)北海海事局
1.负责防治非军事、非渔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监督管理,负责航运企业防治污染监督管理。
2.负责船舶使用合格燃油的监督管理。
3.负责对船舶运输载运危险化学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推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
4.牵头组织、协调、指挥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
(四十三)市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探测观测、预报、分析,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气象信息,制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
3.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
4.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四十四)市邮政管理局
1.负责组织和推动快递行业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促进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2.负责监督邮政业,禁止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寄递服务。
(四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1.按职责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制定正向激励绿色金融的有效措施,逐步提升服务绿色发展的专业能力。
2.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试点,积极开展绿色金融相关工作,深化绿色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绿色高质量发展体系。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为北海市绿色金融发展提供相应政策保障。
3.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积极开展债券融资,督促发行人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4.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按季度开展北海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色信贷业绩评价。
5.严格执行绿色债券发行标准和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标准,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建设试点。
6.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绿色信用评价,将相关处罚信息加载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参考,促进绿色信贷业务发展。
(四十六)北海银保监分局
1.按职责推进绿色信贷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治理。
2.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授信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健全环境风险管理。
3.根据绿色银行评价标准,与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绿色银行评价工作。
4.依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制定相关制度,指导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5.负责加强市内上市公司监管,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披露环境信息。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
(四十七)市中级人民法院
1.依法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严惩环境资源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民事权益,监督支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2.负责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
3.负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指导,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加强对下指导,适时出台相应的审判指引或指导意见,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深化环境资源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协调匹配有机衔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工作有序开展,积极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执法协调机制,完善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共治体系,维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四十八)市人民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5.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联动,建立信息交流反馈、环境保护法律咨询、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
五、军队有关部门执法责任
(四十九)北海海警局
1.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开采海砂、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执法检查和处罚。
2.按规定权限参与和支持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市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积极主动抓好本职能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继续抓好落实。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并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