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的规定》政策解读
《北海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联动机制的规定》政策解读
为建立起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行高效、责任可追溯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海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一、《联动机制》的修订背景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司法厅印发〈澳门威尼斯人官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环发〔2022〕29号),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对《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暂行规定》(北环字〔2019〕140号)进行修订,经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形成《北海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的规定》。
二、《联动机制》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案件移送标准。《联动机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案件的条件、时限和移送材料的要求,对公安机关受案也作出相应规定。对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回执上签字,并且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二)细化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执法法律监督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与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部门内设立执法监督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法受理和审查市生态环境部门建议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依法办理公安部门提请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
(三)强调六部门衔接协作机制。为从机制层面推进六部门无缝衔接,《联动机制》规定了六部门应当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案情会商,通报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以及联合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的对策和措施,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在不违反保密规定和不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况下,互通案件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
三、《司法联动机制》主要条款内容
《司法联动机制》共设置六章四十条,主要条款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了《司法联动机制》的适用范围:北海市行政辖区内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或海事法院)办理的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
(二)明确移送工作机制:市级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机制,联合制定线索通报、提前介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程序,推动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和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三)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联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市公安局不予以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或者建议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事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时,可以进一步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并注重没收犯罪工具,以降低再犯可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事法院)可以根据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被告人在以后一段时间内从事相关职业。加强环境民事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相关主体环境民事权利。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事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后,就及时将相关裁判文书抄送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行政拘留案件联动:市生态环境局市向市公安局移送行政拘留案件,市公安局对移送的案件受理审查,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当事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移送案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协助配合市公安局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五)非诉执行案件联动: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行政行为逾期未得履行,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或海事法院)依法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六)联动工作机制:实行联络员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负责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的协调沟通,对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通报、研判。联席会议由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人民检察、中级人民法院、北海海事法院)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集,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的,由该单位主持召开。
(七)附则:原2019年4月印发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暂行规定》(北环字〔2019〕140号)自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失效。